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鼓励高水平运动员正常学习,刻苦训练,为校争光,进一步规范西藏、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的学籍管理,结合学生学习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水平运动员,是指获得国家相应等级运动员资格证书,通过学校体育专项测试,参加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被录取的一级及以上等级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享有文化课成绩优惠分值被录取的二级高水平运动员。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西藏、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是指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学校录取,来自西藏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少数民族学生。
第四条高水平运动员及西藏、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名单,以学校当年招生录取新生名册的信息为准,经教务处公示无异议后,在新生入学后分发至学生院(系)。
第二章 高水平运动员管理
第五条高水平运动员在入学两周内必须与体育系签订任务协议书,明确日常运动训练、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毕业和授位、缴纳学费等具体要求。注册学籍后若无法完成训练计划,或不能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或达不到体育比赛任务要求等,经体育系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可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应按规定参加运动训练及体育比赛,因个人原因不能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须延长学习年限;不服从训练及比赛安排,或无故不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等,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参加其他赛事影响学校声誉或利益,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思想政治工作、学籍审查、毕业和授位审核等由体育系和学生院(系)共同负责;专业教育、课程学习、学籍管理等主要由学生院(系)负责;运动训练及体育比赛、比赛积分认定、日常生活等由体育系负责。学籍审查时应综合考虑比赛积分等,教务处等有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
第八条 根据高水平运动员在校学习实际,对于一级及以上等级高水平运动员,体育系和学生院(系)可协商教务处制定专门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或参照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规定的课程;二级高水平运动员一般应按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修完规定的课程,必修课程成绩不得低于36分,取得的必修及选修课程学分数不得低于规定的80%。
第三章 高水平运动员课程学习及比赛积分
第九条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参加运动训练及代表学校体育比赛获奖,可取得《运动训练及体育比赛》通识拓展课程学分,同时根据获奖项目、级别及名次计算相应的比赛积分,累计的比赛积分作为学生毕业和授位的依据。
第十条高水平运动员的《运动训练及体育比赛》通识拓展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参加运动训练及代表学校体育比赛获奖综合评定,按学年计3.5学分。成绩采用百分制,原则上体育比赛获奖占70%,根据获奖项目、级别及名次评定;出勤占30%,按迟到一次扣5分、无故缺勤一次扣10分的标准评定。
第十一条高水平运动员的比赛积分计算:获得全国性综合运动会及单项锦标赛前三名计36分,获得四至八名计24分;获得全国分站赛及陕西省比赛前八名,分别计9、7、6、5、4、3、2、1分;获得校级比赛前三名,分别计3、2、1分。
第十二条体育系应按年度将学生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的获奖项目、级别、名次及对应的比赛积分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证书一并报教务处审核,统一导入教务管理系统。同时作为该年度对体育运动代表队奖励审核的主要依据,没有纳入的获奖项目一般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体育系应在体育比赛结果公布后,综合评定学生的《运动训练及体育比赛》课程成绩,并指定专人及时完成网上成绩录入归档。学生未按时核查或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成绩,计入通识拓展课程学分。学生在毕业学期不再进行相应通识拓展课程的成绩评定及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高水平运动员因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等不能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由体育系出具证明,向所在院(系)及任课教师履行请假手续;若与课程考核时间冲突,由体育系协商教务处办理缓考。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或缓考的,按旷课或旷考处理。
第十五条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课程应单独编班统一进行网上选课,体育课程成绩可由体育运动代表队教练员根据学生参加运动训练及体育比赛、出勤等情况综合评定,随当学期其他学生体育课程成绩一并录入归档。
第四章 高水平运动员毕业和授位审核
第十六条一级及以上等级高水平运动员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相应的课程,根据其完成比赛任务获得的比赛积分等确定是否缴纳学费,按以下规定进行毕业和授位审核。
(一)每年须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在校期间获得的比赛积分累计不低于48,可准予毕业,按学校相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免于缴纳学费。
(二)每年须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在校期间获得的比赛积分累计不低于36,可准予毕业,按学校相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应缴纳学费。
(三)每年须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在校期间获得的比赛积分累计不低于28,可准予毕业,但不授予学士学位,应缴纳学费。
(四)在校期间获得的比赛积分累计低于28,可准予结业,且应缴纳学费。
(五)学生缴费注册等由体育系协商财务处办理。对于在毕业离校前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不予进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七条二级高水平运动员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应按规定正常缴费注册,按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修完规定的课程,且必修课程成绩不得低于36分,同时根据其完成比赛任务获得的比赛积分等,按以下规定进行毕业和授位审核。
(一)每年须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在校期间获得的比赛积分累计不低于24,同时取得的必修及选修课程学分数达到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80%,可准予毕业,按学校相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二)每年须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在校期间获得的比赛积分累计不低于12,同时取得的必修及选修课程学分数达到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80%,可准予毕业,但不授予学士学位。
(三)在校期间获得的比赛积分累计低于12,或取得的必修及选修课程学分数未达到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80%,或必修课程成绩低于36分,可准予结业。
第十八条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免试研究生推荐,应由体育系协商学生院(系)进行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学生体育特长及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获奖等情况。
第五章 西藏、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课程学习
第十九条西藏、新疆少数民族学生一般不单独编班,应正常跟班上课,参加所在专业班级教育教学活动,遵守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按时参加所学专业规定课程的学习及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条院(系)可根据西藏、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实际,加强对学生选课及学习指导,鼓励学生克服困难,达到所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学分标准。对于确有学习困难的,一般应要求学生按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修完规定的课程,必修课程成绩不得低于36分,取得的必修及选修课程学分数达到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70%作为毕业条件。
第二十一条西藏、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读课程成绩不予以修正,在学生毕业学期进行毕业和授位审核时,按学生实际取得的必修及选修课程学分数及必修课程成绩进行审核。对于取得的必修及选修课程学分数未达到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70%,或必修课程成绩低于36分,学生须延期毕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残疾或意外伤残等特殊情况学生,院(系)可根据学生实际参照以上相关规定执行。学生名单须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对于专业评估(认证)有明确要求的专业,院(系)可协商学生处在招生时综合考虑。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体育系负责解释,未涉及方面按照《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等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本科生运动员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西建大[2011]139号)《学院文艺特长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西建大〔2010〕179号)《学院关于西藏自治区入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西建大[2008]19号)同时废止。
学院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