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本硕连读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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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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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提高本硕连读学生的培养质量,营造高素质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加强对本硕连读学生的学籍审核与过程管理,更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硕连读学生是指按照我校本硕连读招生计划录取到我校的本科生。实行本科与硕士衔接培养模式,在校学制原则上为六年。

第三条本硕连读学生攻读我校硕士研究生的指标由学校从当年推免生名额中统一划拨。

第四条在学校设有博士点的相关研究生专业,可遴选具有本硕连读资格且被推荐免试在我校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学生,授予硕博连读资格。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五条本硕连读学生的培养可根据当年招生规模等实际情况,单独组班或与普通本科生一起编班学习。

第六条本硕连读学生实行分段导师制,本科导师由学生所在院(系)指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也可根据情况为本硕连读班安排班级导师。在本科毕业学年开学初,经审核仍具有本硕连读资格的学生,按照当年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规定确定研究生导师。

第七条对本硕连读学生实行中期审核分流和淘汰机制,按学年进行审核和资格认定,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其本硕连读资格,且转为普通本科生继续学习,学生可继续随所在班级学习,随学籍所在年级毕业。

第八条本硕连读学生优先申报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等,在本科学习期间应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一项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竞赛等,或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专利等。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九条本硕连读学生可结合个人学习等实际情况,通过本人申请转为普通本科生继续学习,但不得再申请本硕连读资格。

第十条具有本硕连读资格的学生,若出现停学、转专业、延长学习年限等情况,将视为自动放弃本硕连读资格。若申请休学,可视休学原因等决定是否保留其本硕连读资格。

第十一条本硕连读学生的资格审核和认定,一般在本科学习期间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进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本硕连读资格。

(1)一学年所修读的全部课程中,有1门次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有3门及以上必修课程成绩绩点小于2.0。

(2)一学年所修读的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5,或平均学分绩点在其所在专业当年排名中未进入前50%以内。

(3)一学年所修读的全部课程中,有2门次及以上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累计不及格的课程门次达到2门次及以上。

(4)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等,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5)所在院(系)可根据学生的身体状况、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习能力、科研潜质和创新精神等,全面考评其综合素质,认为不适合继续培养。

对于在校期间表现良好,若第一次达到第十一条(1)、(2)款规定,可允许暂时保留其本硕连读资格一年,若再次达到第十一条(1)、(2)款规定,必须取消其本硕连读资格。

第十二条在毕业学年开学初具有本硕连读资格的学生,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当年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取消其本硕连读资格。

(1)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已按期修完所学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课程考核成绩已全部合格。

(2)当前已修读的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应大于或等于3.0,或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竞赛奖、具有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级以上文体单项奖者,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8。

(3)非外语专业的本硕连读学生在本科毕业学年开学初,全国CET4成绩达到480分及以上,或全国CET6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全国CET成绩不低于CET满分的60%)。

(4)当前已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完成一项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等,或发表学术论文(署名前2),或获得专利(排名前6)等。

第十三条相关院(系)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5周前,对本硕连读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和认定,对于取消本硕连读资格的学生,要填报《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审核表》,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由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转为普通本科生继续学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在本科学习期间被取消本硕连读资格的学生,仍享有普通本科生参加学校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推荐资格。

第十五条具有本硕连读资格的学生按期本科毕业,且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同时在最后一学年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良好及以上,可获得最终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对于学有余力的本硕连读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经导师同意可修读部分研究生课程。对被取消本硕连读资格的学生,其选修研究生课程的学分作为本科选修课程学分计入学生成绩总表。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方面参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原《学院本硕连读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西建大[2007]20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级开始施行,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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