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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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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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提高推免生选拔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创业、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免试是指本科生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推荐是指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本校优秀本科生进行遴选,审定后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相应招生单位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当年推免阶段进入本科最后一学年学习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三条推免生若在本校免试攻读研究生,可按规定享受学校推免生相关奖励政策;对于设有博士点的研究生专业,可给予推免生硕博连读资格;对于实行跨学科、跨专业交叉人才培养的院(系),可鼓励推免生在校内相近学科专业之间进行推荐。

第二章 推免范围

第四条推免工作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推免生应从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中遴选,不包括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第五条对于在毕业学年仍具有本硕连读资格的学生,须在本校免试攻读研究生,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本硕连读资格,应转为普通本科生参加推免生遴选。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可比的竞赛获得国际奖项、国内二等奖及以上、国际国内前三名等奖项,或在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等,院(系)可结合学生学习成绩及竞赛项目等情况提前一年遴选,经审定后确定其在本校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推免资格,在毕业学年按规定审核后推荐。

(一)全国可比竞赛项目主要包括:UIA大学生建筑设计竞赛、IFLA国际大学生竞赛、国际园林景观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发起或组织的学生竞赛、作业评优等其他具有国际国内影响的比赛。

(二)对于新增竞赛项目,一般以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最新发布的《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数据填报指南》所界定的范围为准。

(三)相同项目的不同级别竞赛获奖以最高等级计,不得重复计算。对于参加团体竞赛项目的获奖学生,至多可遴选2名核心成员。每年提前确定推免资格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当年推免名额的20%。

(四)院(系)负责制定本单位提前遴选推免生的具体条件,并根据学科特点认定竞赛项目,每年可根据参加全国可比竞赛项目的获奖人数及推免名额等,对竞赛项目及获奖等级等进行调整,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推免名额

第七条推免工作一般安排在学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进行,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学校的推免名额,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各院(系)推免名额。

(一)院(系)上年度推免名额及推免生质量。

(二)院(系)本年度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毕业生中已提前确定推免资格人数、以及研究生招生情况。

(三)院(系)参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通过专业评估及认证,以及本科教学质量评价等。

(四)对于组织学生参加全国可比的竞赛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等方面成绩突出的院(系),可增加推免名额。

(五)对于上年度出现学生放弃推免资格的院(系),可视情况等额减少本年度推免名额。

(六)学校对推免名额进行总体调配,每年可单列部分名额,用于支持重点学科、交叉学科、全国性竞赛获奖等方面的推免。

第八条参加研究生支教团招募的推免生,须按专项推免规定在本校免试攻读研究生,招募指标不分配到院(系),由校团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按照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接收外校推免生名额补偿政策等规定,对于下达学校的专项推免指标,根据限定的学科专业分配到相关院(系)。其他专项推免计划参照教育部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遴选推荐条件

第十条推免生遴选要坚持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推荐,要根据学生在校表现、学习成绩等,突出对学生道德品质、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学术研究能力等的考核测评。

第十一条推免生遴选条件一般分为必备条件和可选条件。

(一)必备条件,推免生须具备下列条件:

1.爱国奉献,理想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2.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考试违纪、作弊等受处分记录,学业、学术等方面无不良影响。

3.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具有较强团队协作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积极参加各种教育教学和学术科技创新实践等活动。

4.自主学习能力强,专业基础扎实,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业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受到相应表彰。

5.外语水平达到专业人才培养需求,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标,本科毕业后没有出国留学、就业、创业计划等。

(二)除必备条件外,正常类型推免生须至少符合下列可选条件之一:

1.前三学年(五年制前四学年)已修读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各门课程无不及格门次;或已修读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含绩点排名位于专业年级前5%),必修课程无不及格门次,且选修课程及通识课程累计不及格的课程门次不得高于1门次。

2.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学科竞赛奖(团体赛排名前2),或发表学术论文(署名前2);或获得专利(含国家发明专利、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2)。获奖、论文、专利等截止日期为推免当年9月1日。

3.对于具有特殊学术专长、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若在校期间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2)完成一项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或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创新实践取得优异成绩,或在大学生自主创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等,可由本校三名以上相关学科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应将学生相应证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按规定进行公示。

(三)除必备条件外,其他类型推免生须符合下列相应的可选条件:

1.对于已提前确定推免资格的学生,在毕业学年开学初经审查,若前三学年(五年制前四学年)已修读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8,必修课程无不及格门次,且选修课程及通识课程累计不及格的课程门次不得高于1门次,可直接推荐,否则,应参加正常推免生遴选。

2.对于留校辅导员的学生,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曾担任主要学生干部2年及以上,学生工作能力突出,前三学年(五年制前四学年)已修读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8,且排名位于专业年级前25%,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公示后推荐。

3.对于研究生支教团招募的学生,应有意愿到西部贫困地区基层中小学校开展为期一年的支教工作和力所能及的社会扶贫、志愿服务、各类公益活动等。要求语言表达能力好、热爱教育事业、热心公益活动,能吃苦耐劳、意志坚强,曾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或获得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或有突出先进事迹等。其他专项遴选条件、学生学习成绩及排名等具体要求,由校团委按照招募推免生相关文件规定,审核公示后推荐。

第十二条推免生已修读课程应符合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以当时教务管理系统选课等记录成绩为准。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应全部选课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获得的选修课程学分、通识课程学分及课外素质教育学分等应满足毕业授位相应要求。

第十三条院(系)等相关部门可在学校推免生遴选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加强分类指导,制定本单位推免生遴选的具体条件,一般不得低于学校推免生遴选条件,不得以留本校免试攻读研究生作为遴选条件,可适当考虑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等因素。

第五章 遴选推荐程序

第十四条推免生推荐工作组在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下,做好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组长由主管教学校长担任,教务处负责组织。院(系)等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推免工作小组,统筹安排本单位推免工作,组长由院长或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院(系)等相关部门应制定并公布本单位推免工作实施方案,严格工作程序,明确推免生遴选的具体条件和考核测评要求,指导推免生填报志愿,推免工作小组应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代表参加。同时要通过公告栏、网站等途径及时公布推免相关信息,接受学生咨询等,保证推免过程信息透明及申诉渠道畅通

第十六条推免一般应由学生自愿申请,院(系)等相关部门按照本单位推免生遴选的具体条件进行资格审核,综合考核测评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等,初步遴选确定推免生名单,经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推荐工作组审定。

(一)推免动员院(系)等相关部门应提前对学生进行推免动员,公布本单位遴选推免生的具体条件和考核要求等,按要求组织安排本单位推免工作。

(二)报名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向所在院(系)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由院(系)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推荐。

(三)综合测评院(系)等相关部门按要求进行考核测评,一般应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确定推荐顺序,初步遴选确定推免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四)审定推荐教务处按学校推免生遴选条件进行审核后,提交学校推荐工作组审定,确定本年度推免生名单,以及提前确认推免资格的学生,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对于提前一年确定推免资格的学生,相应证明材料应进行公示。跨院(系)推荐,应事先征得接收院(系)的同意。对于不符合推免生遴选条件的,学校推荐工作组可从院(系)推荐的后备人选中遴选。

第十八条推免生应在毕业学年按规定时间完成填报志愿、复试及录取等推免后续工作。本年度推免生名单及推免生遴选推荐办法等,应按要求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九条推免生若审查不合格等无招生单位接收,或推免过程有其他违纪行为等,则推免资格作废;若由于个人原因在规定时间截止后放弃推免资格,且导致推免名额作废,学校可根据具体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推免生须按期本科毕业,且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同时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及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等达到招生单位相关规定,可获得最终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推免工作。凡有亲属为推免对象的工作人员,应采取回避,不得参与推免相关工作;凡推免工作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一经核实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未涉及方面或调整变化参照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西建大[2006]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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