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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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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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检验学生的学业水平,合理评价学生学习过程与学习效果,加强对本科生成绩考核和平时成绩的管理,树立良好学风和教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校在籍本科生应参加所修读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学生应按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并取得规定的课程和实习、实验、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学分,方能毕业。

第三条全校本科生所修读全部课程的成绩均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管理,并作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业成绩评价的依据,网上录入的所有成绩必须存有对应的纸质学生成绩单和成绩考核资料归档备查。

第二章 成绩评定与组成

第四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一般采用五级分制。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五条各门课程总评成绩的组成和所占比例,应根据具体课程的性质和特点,由开课院(系)和教学单位确定并列入教学大纲,任课教师在开课时向学生说明。

第六条各门课程一般应进行期末考核。考试课程的考核可通过期末考试的方式进行,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外的考查课程,可安排期末考试,还可采用设计、论文、报告、实验、大作业等形式进行期末考核。课程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一般为10~30%,其中出勤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不能超过10%。

第七条对于安排有课内实验的课程,课内实验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一般为10~20%,可根据实验学时的多少适当调整。对于安排有期中考核的课程,期中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一般为20~30%。

第八条实习、实验、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总评成绩可根据平时成绩、实习报告、实验报告、设计成果、论文等,通过评阅和答辩方式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一般为20~50%。

第九条平时成绩的考核一般由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依据学生的出勤、表现、课堂讨论、习题作业、平时测验、论文、报告、实习日记、辅导提问、质疑等综合评定,对于实习、实验等教学环节,还可通过口试和笔试等方式考核。平时成绩得分依据要公平合理,杜绝使用平时成绩加分和提分。

第十条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管理,并在开课初向学生说明平时成绩考核的要求和依据,在课程结束时向学生公布其平时成绩,在考试前一周将考试课程的平时成绩交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办。同时根据考勤和作业完成情况审查学生的考核资格,公布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对于参加不及格课程重修学习的学生,其课程总评成绩应按正常考试标准评定;对于参加补考或跨校区课程重考的学生,其课程总评成绩一般应按照卷面实际成绩评定。补考、重考和重修成绩的评定不得降低评分标准。

第三章 成绩录入和变更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或开课教研室指定专人完成网上成绩录入,核对无误后再行提交,按要求填写《考试成绩分析表》,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成绩录入应做到认真、准确、真实,无错登和漏登。对于选课名单中没有考核成绩的学生,应及时查明原因,根据实际情况标注缓考、取消考核资格、旷考、违纪、作弊等字样。凡取消考核资格、旷考、违纪、作弊等学生,对应课程总评成绩按“0”分记。对于有考核成绩但选课名单没有学生姓名,要及时将考核成绩交所在院(系)教学办协助核查原因。

第十四条纸质学生成绩单一式二份须经任课教师本人签名,其中一份留存开课院(系)随考核资料装订存档,另一份须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办,通识课程成绩单可送交教务处教务科。学生成绩单不得涂改,如需要更改,须由任课教师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更改原因。

第十五条学生不得直接向教师查卷、争分,若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1周内(遇假期可顺延至开学第1周),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从教务处主页“资料下载”栏目下载并填写《成绩复查申请表》,由学生所在院(系)协助开课院(系)指定专人核定并答复,也可由教务处组织复核。确因阅卷或统分有误等,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后进行成绩更正。

第十六条课程成绩一经核实提交,原则上不允许修改。确因漏登疏忽等,可在成绩公布1周内(遇假期可顺延至开学第1周),由相关责任人从教务处主页“资料下载”栏目下载并填写《成绩变更申请表》,附相关佐证材料(学生成绩单、考勤表、试卷、报告得分页、答辩记录等),经所在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主任)核实审核签字,报教务处核准后进行成绩补登和更正。

第十七条对于进行课程教学改革和考核方式改革的课程,总评成绩组成和平时成绩评定因素及权重需发生变化,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教研室审核、教学院长(主任)批准,方可适度调整。

第十八条网上成绩录入时若出现异常或发生错误等,应及时和教务处教学信息管理科联系解决。若因假期实习等原因不能按时录入提交成绩的教师,应提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由和预计提交成绩的时间,经教学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成绩记载与绩点

第十九条学生成绩总表记录了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读全部课程的成绩和获准学分等,学生毕业时由所在院(系)打印核准,经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加盖院(系)公章,教务处审核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后,一式两份分别存于学生档案和学校档案室,同时对毕业生成绩进行电子归档。

第二十条每门课程成绩在学生成绩总表中只记载一次,补考和重修成绩在学生成绩总表中标注“补考”或“重修”标记,多次重修考核不及格,重修成绩登记时按最高一次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由于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变更等造成学生重修课程与原不及格课程名称不一致时,学生所在院(系)应出具课程替换方案,以变更后的课程名称、学分和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休学、复学、转专业、降级、延长学制、出国等,进入下一年级或不同专业学习时,若课程设置有变化,应按当前就读年级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补修相应课程。对于已修读的课程,按原课程名称、学分和成绩记载;对于已开设但未修读的个别课程则需要补修,由学生所在院(系)出具课程补修方案。

第二十三条课程考核成绩、补考和重修成绩与绩点之间的换算关系:

第二十四条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如下,小数点后一般保留2位有效数字。

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五章 成绩与考核资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成绩单一律不张贴公布,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办审核保管,通识课程成绩单可由教务处教务科审核保管。任课教师不得向学生直接公布成绩,学生可使用个人账号和密码及时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和获准学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成绩单一经提交,院(系)应及时核查课程总评成绩的评定和组成等,对于考试课程要严格按照平时成绩的得分进行审核,对于有课内实验的课程,要重点审核课内实验成绩是否计入总评成绩。对于实习、实验、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应严格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成绩审核。

第二十七条院(系)每学期结束可根据情况将学生成绩单寄送学生本人或家长,并及时筛选不及格课程学生名单,督促相关学生按时办理对应课程的补考和重修手续。

第二十八条院(系)每学期应对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进行学籍处理,填写《学籍异动审核表》,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经教学院长(主任)审批,报教务处核准后,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各门课程考核试卷应按教学班学生名单进行排序,连同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学生成绩单、考试成绩分析表等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资料也应分类集中保存,由开课院(系)编制管理目录和存放地点明细表,以便查阅。

第三十条全校本科生各类成绩考核资料,包含学生补考和重修的考核资料,应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院(系)可根据情况保留有代表性的考核资料,其他可自行销毁。

第六章 考核纪律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及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各门课程期末考试和补考安排。考试时务必携带学生证和一卡通等证件及必要文具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考场,补考或重修的学生须同时携带补考证或重修证参加考试。计算器、接收机仅在指定的课程考核中方可携带使用。

第三十二条学生要按监考教师指定位置隔位就座,服从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学校考场规则。考试时要认真阅读试卷首页的诚信承诺内容,进行诚信应考签名。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

第三十三条闭卷考试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手机等各种通信工具、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开卷考试禁止携带任课教师指定的书籍、原始笔记外的其他物品,其他要求参照闭卷考试的规定执行,考试期间不得相互借阅资料。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在考试前认真检查并确认其座位窗台四周及抽屉、口袋清洁,不得有书包、手机、任何纸片和其他未指定携带的教材、复印资料等。考试期间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私自将试卷拆开、互相传抄,未交答卷不得私自离开考场等,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该门课程总评成绩记为“0”分,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和重修,可根据学生认错态度与表现,决定是否在毕业前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对于学生擅自缺考,或不按时提交规定的实习报告、实验报告、设计图纸、论文、作业等,一律按旷考处理,该门课程总评成绩记为“0”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一律随低一年级重修。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作弊的学生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在答卷、论文、设计等上互写姓名代考的;

3.利用现代化手段传递和接收考试信息的;

4.组织或参与集体作弊的;

5.偷窃试卷或采取各种手段窃取试卷内容的;

6.对教师或其他考务人员进行人身威胁的;

7.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携带、偷看试题以外材料的;

2.开卷考试携带、查阅任课教师未指定的复印等材料的;

3.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涉及考试课程内容的;

4.答卷、论文、设计等被认定为雷同、抄袭或特殊答案的;

5.以各种手段获取课程考核内容的;

6.拒绝和妨碍教师或其他考务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私自将试卷拆开进行传抄的;

2.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传抄的;

3.抄袭他人答案或同意他人抄袭自己答案的;

4.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但未涉及考试课程内容的;

5.要求教师或管理人员加分、提分或更改成绩的;

6.私自将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带出考场的。

(四)考生有其他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视其处分决定由学校下发正式文件或由教务处备案,学生所在院(系)及时做好相关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等。

第三十七条学生不得通过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或管理人员泄露试题、加分、提分或更改成绩等,否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于隐瞒或拒不承认其违纪、作弊事实的学生,可根据违纪、作弊现场情况直接认定,并视情况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为确保网上成绩的安全管理,教务处按学期进行成绩录入密码初始化和发放,在成绩录入、核查、提交完毕,该门课程成绩录入密码自动作废。期末考试结束一周后,该学期网上成绩录入功能自动关闭。

第三十九条学生成绩管理应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对于教师或管理人员随意更改学生成绩、加分、减分和提分,或经核实成绩有误但未及时更正,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加送人情分,或成绩及成绩考核资料遗失等情况,可视情节轻重认定教学事故级别并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本科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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