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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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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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尊重学生的专业兴趣,使学生拥有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空间,更好进行因材施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结合个人情况,申请一次校内转专业。学校也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原专业是指学生在录取入校学习时所主修专业;转入专业和转入院(系)是指学生转专业后主修专业和接收转专业学生的院(系)。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结合自身兴趣爱好及特长等实际情况,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优异,且符合学校当年转专业的具体要求。

(二)申请从优势特色专业转出,或从高分录取专业转入低分录取专业。

(三)因患病等身体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四)确有特殊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第五条转专业工作应坚持双向选择、宏观控制、程序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应根据教学资源等确定,一般情况下,各专业转出学生不能超过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0%,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不能超过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5%。

第六条转专业一般统一安排在学生入校学习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按年级组织,原则上应在同一招生科类内进行,艺术类转专业应在同一类别内进行。对于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单独招生或委托培养,已转过专业,正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等情况,均不允许申请转专业。

第七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应表现良好,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读课程和已修读课程单科最低成绩应高于65分,跨院(系)转专业不得有补考门次。转入院(系)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平均学分绩点、综合排名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因患病等身体原因申请转专业时,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优先在院(系)内转专业。申请从优势特色专业和高分录取专业转出,或有特殊专长申请转专业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条件。

第九条若原专业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学年课程差异较大,学生转专业后须补修转入专业第一学年课程较多,转专业后应降级随转入专业低一年级学生学习。

第三章 工作要求及程序

第十条院(系)要积极创造条件逐年扩大接收转专业学生规模,并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加强分类指导,制定具体的转专业实施方案,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严格工作程序,明确各专业的接收条件和降级等具体要求。同时要通过公告栏、网站等途径及时向学生公布转专业相关信息,接受学生咨询等。

第十一条转专业应由学生自愿申请,通过资格审核,并参加转入专业规定的笔试考核和综合素质面试后,择优遴选。学校于每学年第二学期中期对当年转专业工作进行具体安排。

(一)接收计划制定:院(系)制定各专业拟接收人数、接收条件和考核要求等,学校审核后统一公布。

(二)报名审核:符合相关专业接收条件的学生根据自己学业状况,综合考虑兴趣爱好及特长、未来发展等,在规定时间内向其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院(系)进行审核推荐。

(三)考核和面试遴选: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参加转入专业规定的笔试考核。根据申报人数、笔试成绩以及第一学期修读课程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等,综合考虑申报学生所在院(系)和专业分布情况,制定并公布各专业综合素质面试遴选标准,遴选进入面试的学生名单。

(四)综合素质面试:各院(系)组织对进入各专业综合素质面试的学生进行测评和考核,初步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学校审核后公示。

第十二条通过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完成当学期在原专业所修读课程的学习,若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任何违纪、作弊等行为,取消转专业资格。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按规定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学生应按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学费,并于第二学年开学初到转入院(系)报到注册,办理学籍变动、住宿、选课等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学校实行转专业试听确认制度,学生在随转入专业学习后,可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前5周内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四章 课程补修和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转入院(系)要对学生在原专业第一学年已修读课程,按照课程内容和学时等相同或相近的原则进行审核认定,学生应及时补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一)对于转专业后不降级的学生,转入院(系)要明确学生必须补修的课程和修读时间。学生补修课程一般应随转入专业低一年级修读和考核,转入院(系)可根据校区变化、人数、课程内容等,安排相关教师适度辅导。

(二)对于转专业后降级的学生,转入院(系)要明确学生当学年课程修读和学习计划。学生应随转入专业班级修读新开设的课程,若在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不完全一致时,原则上应随转入专业年级重新修读。

第十五条学生在原专业第一学年所修读全部课程的成绩和获准学分,应如实记录在学生成绩总表中,在转入专业所补修和修读课程的成绩和获准学分,从学生成绩总表第二学年位置开始记录。

第十六条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获准的课程学分经转入院(系)认定后,与在转入专业取得的课程学分一起计算,作为学生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原则上应以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读的全部课程成绩和获准学分为主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督查转专业工作,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学生转专业资格。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涉及方面参照国家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13级开始施行,原《学院本科生校内跨院(系)转专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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