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条文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和学分制实施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按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校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校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出国、患病、创业、其他原因等无法坚持在校学习,或入学因请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两周及以上,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以1年为期,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也可根据学生情况,劝其在家休养或治疗。新生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应随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应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财务处相关规定核实缴费后方可注册。每学期开学,持学生证和校园一卡通按时到院(系)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
(一)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不予注册。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不能如期返校报到的,须履行请假手续,申请暂缓注册;在校外实习学生应在返校开课一周内办理注册手续;因离校自修等原因无须按时返校的学生,应按规定时间缴费注册。
(三)无故不注册的,不能参加选课学习和考核,不得参加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不得申请补考、转专业和转学等。
(四)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第七条二级、一级及以上等级高水平运动员,在新生入学两周内应与体育系签订任务协议书,明确日常运动训练及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等具体要求。一级及以上等级高水平运动员的缴费注册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制、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4年,建筑学等专业标准学制为5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段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标准学制2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得超过标准学制4年。对在校参军入伍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视情况而定,学籍保留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休学等时间均记入最长学习年限。
学生可自主延长或缩短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也可提前完成学业。
第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入学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校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在校学习期间,学校提供一次校内转专业机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可按规定分流至相应专业。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申请优先转入原院(系)其他专业,或有利于继续创业及自身发展的相关专业。
第十条学校实行辅修专业制度,学有余力的学生可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根据个人兴趣爱好等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修读相应课程。辅修专业课程一般按年级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开设,分4-5学期完成。
学生应按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及教学安排进行网上报名和选课,并按所选课程缴纳费用。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按对方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到其他同层次学校,并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按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课程、学分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课程和实习、实验、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并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一)要及时了解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及修读要求,必修课程应全部选课修读并取得学分,选修课程及通识拓展课程应取得规定的学分,不同课程性质的学分一般不得相互替代。各门课程性质及学分数以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二)每学期要及时进行网上成绩核查确认,核准个人学业完成情况及不及格课程等。取得规定的必修、选修、通识拓展课程学分和课外素质教育学分,是学生毕业和授位的必要条件。若由于考试违纪作弊、违背学术诚信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可按相关规定不授予学士学位。
(三)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GPA)作为学生课程学习能力与效果的综合评价指标之一,是评奖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学位授予等进行学业成绩评价的主要依据。学生所选每一门课程的成绩及学分均纳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计算方式详见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学业导师制,注重教授为本科生上课。院(系)应为学生配备学业指导教师,安排教授、副教授承担本科专业课程,为学生提供选课学习、了解所学专业、安排主修和辅修、处理课内和课外学习、参与科研训练与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帮助和指导。同时要对不及格课程较多及学习存在问题等学生,进行精准督导,关心学习进展,帮助克服学习过程遇到的困难。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推行教师挂牌上课。学生在院(系)和学业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个人学业进程,根据专业推荐课表,按课程设置的先行后续进行网上选课后修读。也可根据安排修读其他专业课程,进行跨院(系)跨专业选课。
(一)学生可自主选择任课教师,自主选择课程。每学期应按规定时间利用个人帐号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选课,所选课程须经下学期开学注册确认后方可生效。凡经选定的课程,一般不能退选、改选。
(二)选课要遵循必修课程优先,其次是选修课程,最后是通识拓展课程。对于有严格接续关系的,不允许先选后续课程。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的总学分一般不得少于15学分,不应超过35学分。
(三)学生只能获得已选课程的成绩及学分,未经注册或选课不能获得相应课程的成绩及学分。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原则上不能重复选课修读,相同或相近课程获得的学分只认定一次。由于休学、转专业、降级等学籍异动时,应按学籍所在年级及时补选相应课程。
第十六条体育为必修课,分体育教学项目进行网上选课。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一)学生因体残、体弱、患病等不能参加规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报体育系审核同意后,转修体育保健课,成绩后标注“保健”字样。
(二)转修体育保健课一般应在开课两周内办理,若中途发生运动损伤等,由体育教师协调转修体育保健课。当学期体育课程成绩一经认定,不得转修体育保健课或其他体育运动项目。
(三)学生每学年须按规定参加体质健康测试,取得相应的成绩,测试情况也作为学生评奖评优、毕业审核等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校际联合人才培养,扩大国际交流项目。院(系)遴选学生赴与学校或院(系)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学校、企事业单位交流学习,或参加学校国际交流项目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认定学生跨校学习获准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等。学生参加学校指定或认可的网络课程学习,也可按规定进行课程及学分认定。
第十九条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使用不同符号予以标注。确因特殊原因造成学生成绩有误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更正。对于任课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私自变更、伪造、删除、修改学生成绩及课程考核相关资料的,将按教学事故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成绩总表是学生学习过程和质量的全面记载,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读全部课程的成绩及获得的课程学分、课外素质教育学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跨校学习经历等如实记入个人成绩总表。学生成绩总表可用于就业、出国等学业成绩的证明,毕业时进行最终审核归档,归入学校档案馆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课程免听、免修与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课程免听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若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办理课程免听,采取自修等方式学习。
(一)累计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或通过其他方式学习已掌握某门课程知识,可申请课程免听。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和实习、实验、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不得申请免听。
(二)选修课程上课时间局部冲突,或随低年级重修不及格课程,或采取网络课程学习等,可申请间断听课,免听部分内容。
(三)申请课程免听应由学生在开课前提出申请,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报院(系)核准。获准课程免听的学生应按时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课程总评成绩一般应按卷面成绩评定。网络课程学习成绩经审核认定后,可按比例折算为平时成绩计入。
(四)学生若在参军入伍前无法参加已修读课程的考核,未完成的学时准予免听,课程总评成绩可认定为65分或及格,也可在退役复学后申请补修。本人在离校前提出成绩认定申请,由任课教师认定,经院(系)核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课程免修
学生若已掌握所选课程的教学内容,可申请办理课程免修,对应课程总评成绩按以下方式折算后记载,最高折算为100分。
(一)学校教学安排以英语为第一外语,高考外语科目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可免修英语类课程,自修相应语种,也可修读英语类课程,课程总评成绩折算为。
(二)对于入学时英语基础较好,英语需求较高的新生,可根据个人高考英语成绩,入学后第一学期直接选课修读英语拓展课程,并按规定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
(三)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或雅思(IELTS)、托福(TOEFL)及GRE等全球认证性考试,通过后一般可免修对应学期英语课程。
1. CET4成绩≥480,可免修1门英语课程,课程总评成绩折算为CET4成绩/6。CET4成绩≥425,可修读英语拓展课程。
2. CET6成绩≥425,可免修2门英语课程,课程总评成绩分别折算为CET6成绩/6+10、CET6成绩/6。
3. IELTS成绩≥6、TOEFL成绩≥80、GRE成绩≥280,可免修英语类课程,课程总评成绩一般折算为85分,也可根据相应考试成绩提高折算后的成绩。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获得二级及以上资格证书的,可免修1门计算机类课程,课程总评成绩折算为75分。
(五)参军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可免修体育、军训等课程,课程总评成绩均折算为85分或良好。
(六)CET等成绩未公布或未取得计算机等级证书前,不得申请课程免修。申请课程免修一般应由学生在开课前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认定,报教务处核准后进行成绩登录。
第二十三条不及格课程替代
学生若已掌握课程相关知识,可申请办理对应的不及格课程替代,对应课程总评成绩按重修成绩60分记载。
(一)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或参加行业资格认证类考试获得省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院(系)审核,可替代与竞赛项目或资格认证考试内容相关联的1门不及格课程,或根据情况折算为通识拓展课程学分。
(二)对于高年级(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参加国家体质健康测试成绩≥80,经体育系审核,可替代1门体育不及格课程。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425,可替代1门英语不及格课程。
(三)已确认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或累计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经院(系)审核,可替代1门不及格课程。
(四)院(系)确认各专业的核心课程及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允许进行不及格课程替代。未取得相应证书、未取得研究生或公务员录取资格、测试成绩及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相应要求的,不得申请不及格课程替代。
(五)申请不及格课程替代不得超过1门,应由学生在对应毕业学期第三周内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认定,报教务处核准后进行成绩补录。
第二十四条课程考核资格
学生应当参加所选课程平时成绩的考核管理,按时上课,按要求完成作业、课内实验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其他学习任务等,抄袭作业等视为未完成作业,扣减平时成绩。
(一)无故缺课累计学时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1/3及以上,或未完成作业、课内实验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或预留的其他学习任务等,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资格,课程总评成绩按0分记载。
(二)已办理并获准课程免听或免修的学生,其考勤和作业完成情况可不作为审核其课程考核资格和旷课等处理的依据。
(三)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选课学生人数等,制定具体的考勤和作业批阅方式,如实记录学生到课和作业完成情况等,严格审核学生的考核资格,并在考试前一周将学生到课记录随平时成绩等及时报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转交学生院(系)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任课教师要改革课程考核内容和方式,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加强过程考核管理,平时成绩应能如实反映学生学习过程,要对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卷面成绩的相关性进行自查。卷面成绩低于40分的,总评成绩原则上不得高于60分,对总评成绩接近60分的要进行重点复核。
第二十五条课程缓考
学生应当按要求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若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办理课程缓考。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不得申请缓考。
(一)因病、因伤住院等确实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须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缓考手续应在考前办理,一般由学生在网上提交缓考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院(系)核实后,由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后予以缓考,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二)代表学校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省级及以上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科技竞赛等,可由活动组织部门在考试前报教务处批准后予以缓考。
(三)缓考申请未批准或未申请缓考而擅自缺考的,按旷考处理。已批准课程缓考的,若被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对应课程缓考视为无效。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缓考申请无效,如遇突发事故或考试冲突等特殊情况,由院(系)负责核实后办理。
(四)缓考课程的考核随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进行,成绩后标注“缓考”字样。缓考课程总评成绩一般应按卷面成绩评定,未按时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应随低年级重修。
第二十六条 课程补考与重修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应申请办理课程补考或重修。
(一)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可申请补考或重修。选修课程成绩不及格,可申请重修或另外选修其他课程。开课院(系)应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以及选修课程开设门数等实际安排补考。
(二)需补考的学生在每学期报到注册时,应向院(系)申请办理补考证。未申请办理补考证的,不得参加补考。未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的,应随低年级重修。
(三)需重修的学生应根据相应课程的开设学期进行网上选课后,及时到院(系)申请办理重修证,持重修证随选定的教学班听课。一般以跟班重修为主,跨校区课程重修可采用单设重修班或自修和重考的方式进行,院(系)也可根据实际组织学生进行不及格课程的重修学习。
(四)学生应在第七学期(五年制第九学期)前完成不及格课程的重修学习,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毕业学期一律不允许重修或修读当学期毕业设计(论文)等以外的课程。对于第六、七学期(五年制第八、九学期)开设的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可视具体课程在毕业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五)补考证和重修证经院(系)审核后应加盖公章。重修证也可作为学生在重修课程时申请办理该门课程免听的依据。参加单设重修班学习不允许申请该门课程免听。
(六)学生由于考试违纪作弊等受到相应纪律处分的,一般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方可由本人申请,给予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六章 学业警示、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学业过程管理,按学期和学年对学生所选课程成绩及获得学分进行学籍审查,分别给予学业警示、试读或退学处理。学籍审查应在每学期第一周内进行,累计学习时间按学生学籍所在年级计算。
学籍处理依据的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不及格课程门次及当学期所选课程等以教务管理系统当时数据为准,不计入网络课程学分等。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学业警示:
(一)一学期获得的学分数高于8但低于12;
(二)累计一学年获得的学分数高于25但低于35;
(三)累计两学年获得的学分数高于70但低于80;
(四)当学期所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0;
(五)当学期不及格的必修课程达到3门次及以上,但未达到试读规定。
给予学业警示的学生,院(系)应及时责令本人做出书面学习保证。学生第二次达到学业警示的,应给予试读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试读处理:
(一)一学期获得的学分数低于或等于8;
(二)累计一学年获得的学分数高于12但低于或等于25;
(三)累计两学年获得的学分数高于40但低于或等于70。
给予试读处理的学生,院(系)应及时通知本人,并按要求填报《学籍异动审核表》,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学生第二次达到试读规定的,应给予退学处理。
学生一般应在第二周前办理降级试读,申请重新补修近一年相应的不及格课程,院(系)也可根据学生不及格课程分布学期和校区等,允许其跟班试读。
试读前学生须做出书面学习保证,承诺若第二次达到学校试读规定,自愿接受退学处理。试读期间若考试违纪作弊,要从重处分,也可根据学生学业成绩等终止其试读,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一)累计一学年获得的学分数低于或等于12;
(二)累计两学年获得的学分数低于或等于40;
(三)第二次达到学校试读规定的,或试读期间考试违纪作弊情节严重的;
(四)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再次参加高考报名,但报名前未提出退学申请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因心理、身体等原因严重影响其他同学正常学习生活,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的,或经休学治疗后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九)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育教学活动的;
(十)一学期无故旷课学时数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的;
(十一)开学逾期两周不报到或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二)参照相关条款规定应予退学的。
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院(系)应及时通知本人,并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对退学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生若由于个人原因申请退学时,可提出退学申请,经院(系)核准,按要求填报《学籍异动审核表》,报教务处审核后,由主管校长批准,在校长办公会通报。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若2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原已获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核准,并按要求填报《学籍异动审核表》,报教务处审批后,可转入之前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主动接受考勤,完成规定学业,不沉溺网络,合理使用手机。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自习时保持教室安静,不妨碍他人学习等。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勇于创新,敢于质疑,弘扬优良学风,不抄袭、不盗用他人作业(论文、设计、报告)、研究成果等,不篡改、不伪造学业成绩及实验数据资料等。引用他人观点时,要注明出处。
第三十五条学生应严以律己,自觉遵守考核纪律,服从考试组织和管理。要携带规定的证件及文具按时参加考试,不得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要认真履行诚信考试承诺,克服侥幸心理,任何考试违纪作弊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纪律处分,甚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学生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及时向院(系)请假,批准后应将院(系)签章的请假条报送任课教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
(一)院(系)应严格学生请销假制度,明确请假手续的办理,学生每学期请假时间应累计计算。对于累计请假时间超过两周及以上的,一般应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批。
(二)因病请假须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得事后补假和续假。校外实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应由实习带队教师批准。
(三)凡未请假、请假未批准或逾期的,按旷课论。旷课一天的学时数,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实验、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
第八章 纪律处分规定
第三十七条学生违反课程学习及考核纪律,旷课、考试违纪作弊、违背学术诚信等,应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纪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
第三十八条纪律处分的期限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满予以解除,学生评奖评优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处分期内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处分。处分期未满已毕业的,视为从离校之日起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由主管校长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三十九条在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频繁出入课堂、大声喧哗等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条在网络课程学习过程中,发现学生代学、代考,违规修改学习或考核数据,发布不良信息,篡改或伪造学习证明等,可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违纪作弊事实的认定以网络平台管理公司提供信息为准。
第四十一条对于篡改或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学籍、证件、获奖证书及其他学业学术水平证明、实验数据资料等严重失信行为,可根据影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学生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退学处理。
院(系)应及时审核汇总学生请假及教师考勤记录等,并于每学期最后一周对旷课累计学时达到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等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利用现代化手段传递和接收考试信息、第二次考试违纪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章 纪律处分和退学处理程序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快速通报制度,根据学生考试现场违纪作弊事实,进行快速通报,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最终处理。
第四十五条拟给予纪律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学生,由院(系)负责调查取证,责令本人做出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告知作出处分决定或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按要求填报《纪律处分及退学处理审批表》,并附旁证、调查材料等报教务处。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研究,作出拟处理决定,须教学院长(主任)审核签字,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公布,在校长办公会通报。
(二)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拟处理决定,须院长(主任)、书记审核签字,经教务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公布,并按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拟处理决定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由院(系)及时书面告知拟被处理学生。学生若有异议,在接到拟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可提出书面申辩。
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在接到拟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具有向教务处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在接到学生听证申请10日内,教务处负责组织听证会。
第四十七条院(系)应及时将处分决定或退学处理的通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做好送达回证的存档。处分决定或退学处理的通知书应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决定或退学处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
通知书送达时,应由学生或其代理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按学籍档案家庭通讯地址邮寄,在院(系)网站公告10日,视为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第四十八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或退学处理等有异议时,可按申诉处理相关规定进行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交书面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第四十九条学生自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或退学处理的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被注销学籍,失去在校学习学生待遇,院(系)应督促其两周内办理完有关手续并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或退学处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馆和本人档案。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条学生不能在校学习或需暂停学业时,可申请保留学籍或休学,并办理离校手续,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应按时申请复学,办理复学手续。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和复学时,须经院(系)核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保留其学籍:
(一)出国留学,最长保留其学籍2年;
(二)参加学校国际交流项目,赴国(境)外大学学习期间,保留其学籍;
(三)参加校际联合人才培养,赴联合培养学校或企事业单位学习期间,保留其学籍;
(四)参军入伍的,可按规定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五)因家庭等其他特殊困难等,一般可保留学籍1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联合培养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保留学籍一般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学习交流活动等,可视具体情况由院(系)或活动组织部门报教务处予以保留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因事、创业、其他原因等无法坚持在校学习的;
(二)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休养或治疗时间占该学期所选课程总学时数1/3或六周及以上的;
(三)一学期因请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所选课程总学时数1/3或六周及以上的;
(四)因心理、身体等原因院(系)认定暂不适合继续在校学习的。
休学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院(系)也可根据学生情况,劝其休学治疗。因病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休学创业的、或因心理、身体等原因劝其休学治疗的学生,可简化离校手续的办理,视具体情况由院(系)商定,教务处协助办理。
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时间不得超过2年,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4年。学期中办理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成绩有效,已选课尚未考核的课程可办理退课。
第五十三条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若需参加高考报名,应提前申请办理退学手续。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一般应由本人于当学期开学第二周前,向院(系)提出复学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复查合格,办理复学手续,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年级学习。
(一)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传染、心理等疾病不得故意隐瞒,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诊,确认已恢复健康。
(二)因创业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须出具创业实践活动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因心理、身体等原因劝其休学治疗的,在获准复学时,可在家长的陪护下在校学习,也可由家长作出明确承诺,确保不会影响其他同学正常学习生活。
(四)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若伪造更改医院的诊断证明、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材料、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违规再次参加高考报名等,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一章 延长学习年限与延期毕业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根据个人不及格课程及获得学分等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毕业学期因未达到毕业要求应予结业的,可申请延期毕业。
延长学习年限或延期毕业的学生,应在当学期第四周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核实,由教学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若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可在成绩公布2日内办理延期毕业。
第五十五条学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应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由院(系)审核明确须重修的原不及格课程和补修低年级的课程,同时审核是否达到学籍处理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学生申请延期毕业,应填写《延期毕业申请表》,由院(系)审核明确学生须重修的原不及格课程和学分、修读方式及预计考核时间等。批准延期毕业的学生,当学期应随原专业班级进行毕业设计(论文),下一学年开学时按规定缴费注册,及时到院(系)报到,申请办理补考或重修手续,随低年级在校学生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
(一)延期毕业的学生可根据个人不及格课程门次等,采取在校修读或离校自修。不及格课程在2门次及以下时,可申请离校自修,其他情况建议在校修读。
(二)若原不及格课程在双学期开设,可申请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可向院(系)提出申请,允许提前半年进行毕业和授位审核。
(三)若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但已按规定参加了规定的学习环节,应在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对原毕业设计(论文)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院(系)也可根据学生实际允许其随低年级重新选择新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四)学生在延期毕业期间,应重修原不及格课程,获得原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和课外素质教育学分等,若仍未达到学校毕业或授位条件,一般不得再次申请延期毕业。
第五十七条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离校自修期间,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离校,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离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等,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授位
第五十八条院(系)应对在籍毕业生进行全面鉴定,核实学生学业成绩和受处分情况等,按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毕业和授位审核。学生毕业学期教学周数及对应的日期以学校当年毕业生工作安排为准。
(一)院(系)一般应在学生毕业学期第五周内初步审查当年的毕业和授位情况,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并根据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最终进行毕业和授位审核。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及相关情况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批准。
(二)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由本人向院(系)提出申请,随当年毕业生进行毕业和授位审核。
(三)参加学校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可根据赴国(境)外大学时间及课程学习衔接等,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相关部门认定后,允许延迟半年进行毕业和授位审核。
(四)高水平运动员的毕业和授位审核,由学生院(系)和体育系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修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获得的各类课程学分满足毕业条件,德、智、体、美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同时取得规定的课外素质教育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授位要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修完规定的课程,但由于个别课程成绩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下一学年内申请补修原不及格课程,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时须交回结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第四周前,向教务处提出原不及格课程学习申请,参照学校有关延期毕业的规定缴纳费用,采取旁听或自修方式学习,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读辅修专业,若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达到学校辅修专业相关规定,发给辅修专业证书(非学历证书)。
若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符合辅修专业授位条件的,可同时授予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在主修专业学位证书中注明,为同一本证书)。
第六十二条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毕业图像信息采集,纸质照片用于学历证书(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制作,电子图像信息用于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查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填写的个人信息以高考招生录取时数据为准。
第六十三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只能办理一次,不能补发。若遗失或者损坏,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登报遗失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须按规定进行网上电子注册,并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三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校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为在籍学生建立个人电子学籍档案,如实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按学年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审核,对当年毕业生的学籍学历信息及档案进行归档。
(一)学籍档案的基本数据来源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学生可登录学信网查询个人学籍信息。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信息一般不得修改,应与高考招生信息保持一致。
(二)学生的学业成绩、受处分情况、失信行为、学籍处理、学籍异动等相关信息,如实记入个人学籍档案,进行网上管理与查询。其中家庭通讯地址和电话作为主要联系方式,学生应注意核实,若有变化应及时到院(系)申请更新。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个人电子学籍档案面向家长开放,便于及时了解学生在校学习状态、学业成绩等。登录方式可通过教务处网站查询,由学生告知家长。
第六十六条学校每学年按要求在学信网对在籍本科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对当年毕业生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同时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http://www.cdgdc.edu.cn),完成当年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信息的报送。学生实名注册后可登录学信网及学位网分别查询个人学历及学位等信息。
第六十七条学生出国、参军入伍、休学、复学、延长学习年限、延期毕业等,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相关材料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当年毕业生的毕业、结业和授位信息以及成绩总表、学籍异动情况等纸质文档存于学校档案馆,并进行电子归档,同时学生教务管理系统个人帐号停止使用。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院(系)可在学校基本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本单位学籍过程管理的操作办法和规范流程。安德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涉及方面参照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西建大[2014]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