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展我校学生的国际视野,规范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过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的国(境)外大学以下简称“协议学校”。若学校与国(境)外大学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包含学生交流学习项目,我校承认学生在协议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二条学生赴协议学校的学习方式包括短期交流学习,或参加双方学校开展的“3+1”或“2+2”等联合培养模式学习。“3+1”或“2+2”等是面向本科生的联合培养模式,是指学生在我校学习3或2年,在国(境)外协议学校学习1或2年。
第三条学生赴协议学校学习时间根据不同的交流学习项目确定,短期交流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不获取协议学校的学位;采用“3+1”或“2+2”等进行联合培养的,学生的毕业和授位等依据具体交流学习项目的协议确定。
第四条学生在协议学校所学专业应与在我校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并按照专业培养要求修读相关课程。学习期满,由协议学校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读课程的学习成绩单和课程内容简介等相关资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我校学生对外交流学习项目的推广和实施,协调双方学校制订相关专业“3+1”或“2+2”等联合培养方案;做好学生赴协议学校学习的宣传、报名、入学、签证、跟踪管理等;对学生在协议学校修读课程的学习成绩单等进行审验翻译。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学生赴协议学校学习期间在我校的学籍注册与管理;组织审核相关专业“3+1”或“2+2”等联合培养方案;对学生在协议学校修读课程成绩和学分进行审核备案。
第七条院(系)负责与协议学校共同制订相关专业“3+1”或“2+2”等联合培养方案;审批学生在协议学校的课程修读计划,指导其选课;对学生在协议学校修读的课程内容、成绩及学分进行审核和认定;对学生返校需补修的课程和后续学习进行指导等。
第三章学习管理
第八条为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赴国(境)外协议学校学习的学生应具备相应的语言基础,并按照自愿、择优的原则进行选派。参加短期交流学习的学生一般应在本科四年制二、三年级在校生和五年制二、三、四年级在校生中选派;参加“3+1”或“2+2”等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可根据情况在学生入学时确定或进校学习后再行遴选。
第九条学生申请赴协议学校学习之前,应充分了解双方学校同期的课程设置,提前制订拟修读课程学习计划,填写《学院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课程学习计划审批表》(附件1),报其所在院(系)审批后,方可使用协议学校修读课程替代我校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相应课程或联合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第十条学生赴协议学校学习的行程确定后,应与我校签署赴国(境)外学习协议,办理保留学籍相关手续;在协议学校学习期间,不允许以自修方式取得我校课程成绩和学分;我校要求必修的思想政治类系列课程成绩和学分应在我校获得。
第十一条学生在协议学校学习期间应遵守赴国(境)外学习协议相关规定,如要中途放弃,须事先向我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后可继续原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十二条学生在协议学校学习期间,若获准的课程总学分低于在我校所学专业同期应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或未完成联合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或修读课程内容与我校所学专业对应课程内容差异较大,返校后需补修相应的课程和学分。需补修的课程原则上应随低年级修读,也可视情况允许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和补考。
第十三条学生在协议学校学习时间计入其学习年限,也可根据情况申请延长学制。
第十四条学生返校后应及时到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报到,并到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办理复学及课程认定手续。
第四章课程认定
第十五条对于参加“3+1”或“2+2”等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按照联合培养方案的规定对其在协议学校修读的课程进行认定;对于参加短期交流学习的学生,应按照课程内容和学时等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对其在协议学校修读的课程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学生在协议学校修读的课程若成绩合格,如经认定可替代我校所学专业相应课程,要按照我校课程名称和对应学分计入,对应成绩统一采用字符“P”(pass)进行标识。如经认定不能替代我校所学专业相应课程,其修读的课程学分可以冲抵其在我校的通识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在协议学校修读课程的学习成绩单,须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审验翻译,加盖公章后转交学生所在院(系),方可进行课程认定。
第十八条在进行课程认定时,学生需填写《学院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课程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附在协议学校修读课程的学习成绩单、对应的中文翻译件和课程内容简介等相关资料,由所在院(系)提出课程认定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学生在协议学校获准的课程学分经认定后,与在我校学习取得的课程学分一起计算作为学生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学分绩点的计算以学生在我校所学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在学生成绩总表中标注学生在国(境)外大学的学习记录,学生毕业时,所在院(系)应将学生在协议学校修读课程的学习成绩单、中文翻译件连同学生成绩总表一同报送教务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