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课程设计(论文)是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课程设计(论文)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课程设计(论文)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系)可根据本办法,结合院(系)专业教育的条件和特点,以及专业评估(认证)的相关要求,制定院(系)课程设计(论文)工作实施细则(包括各类制式表格),并报教务处审核与备案,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课程设计(论文)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
第四条教务处职责
(一)对全校的课程设计(论文)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学校课程设计(论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院(系)制定课程设计(论文)教学大纲,并汇编成册。
(三)审核并汇总院(系)报送的课程设计(论文)题目明细。
(四)协调解决课程设计(论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保障课程设计(论文)工作顺利进行。
(五)组织专家组对院(系)课程设计(论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院(系)职责
(一)制定本院(系)课程设计(论文)工作实施细则。
(二)组织编写课程设计(论文)教学大纲及指导书,并进行论证。
(三)根据教学计划确定和下达指导教师的教学任务和学生的学习任务。
(四)审定课程设计(论文)题目与任务书。
(五)监督和检查本院(系)课程设计(论文)工作。
(六)组织课程设计(论文)答辩(质询)和成绩评定工作。
(七)组织进行课程设计(论文)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及归档等。
(八)及时处理课程设计(论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选 题
第六条课程设计(论文)的选题应尽量覆盖本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其题目应当满足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达到课程设计(论文)的目的,使学生得到较全面的综合训练;题目的深度、广度和难易程度适当,使学生在计划时间内经努力能够完成相应任务。
第七条课程设计(论文)的题目应由指导教师拟定,并经教研室主任审定。也可由学生自拟,但须经指导教师允许后,报教研室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教学大纲、指导书及任务书
第八条课程设计(论文)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设计(论文)的目的与要求、内容与时间安排、设计说明书(论文)的内容要求、考核与成绩评定、主要参考书等。课程设计(论文)教学大纲由开课院(系)制定,经专家审核和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院(系)应根据课程设计(论文)教学大纲编写指导书,说明课程设计(论文)的要求与内容、步骤与要点、所涉及主要技术的关键性分析和解决方案等,并在课程设计(论文)开始前分发给学生。
第十条课程设计(论文)任务书由指导教师编写,经教研室主任审批后,方可下达给学生。任务书应包括下列内容:①题目;②已知技术参数、设计要求等;③课程设计(论文)应完成的工作;④应收集的资料及主要参考文献;⑤课程设计(论文)的成果要求;⑥审批意见等。
第五章 指导教师的选派和职责
第十一条指导教师的资格与配备
(一)课程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初级职称以及没有课程设计(论文)指导经历的教师,应与有资格的指导教师组成指导小组,协助指导一次后方可独立指导。
(二)每位指导教师指导课程设计(论文)的学生人数,按照专业规范、专业评估(认证)规定执行,专业规范、专业评估(认证)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每位指导教师指导不超过30人执行。
(三)有条件的院(系)应邀请实践教学企业兼职教师参与课程设计(论文)的指导。
第十二条指导教师职责
(一)拟定题目,编写任务书,制定指导计划。
(二)向学生下达任务书。
(三)因材施教、教书育人,耐心对学生进行指导,注重对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四)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问题。
(五)审查学生完成的设计资料与文档,确认学生的答辩(质询)资格。
(六)参加成绩评定工作,给出评阅意见,录入成绩。
(七)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并提交所在院(系)进行归档。
第六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三条除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在课程设计(论文)期间,学生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任务书的要求,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课程设计(论文)任务。
(二)如需请假,应按照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三)主动接受学校、院(系)、指导教师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四)独立完成课程设计(论文)任务,严禁弄虚作假和抄袭他人成果。
(五)按要求整理和提交课程设计(论文)成果和其他相关材料。
(六)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违规使用和操作仪器设备。
(七)爱护公共设施,爱惜和保管好借阅的资料,保持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以及课程设计(论文)成果雷同的学生,应严格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处理,其课程设计(论文)成绩按不及格计。
第七章 成果要求及撰写规范
第十五条课程设计(论文)的成果包括设计说明书或论文、图纸及作品等。设计说明书或论文应包括下列各部分:①封面;②任务书;③设计总说明或摘要和关键词;④目录;⑤正文;⑥参考文献。
第十六条各专业应制定统一的课程设计说明书(论文)撰写规范,可参照我校《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第八章 课程设计(论文)答辩(质询)
第十七条为保证课程设计(论文)质量,应安排答辩或质询环节。具体要求为:学时为2周以上的课程设计(论文),要求进行答辩;学时为2周及以下的课程设计(论文),可采用答辩或质询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按计划完成课程设计(论文)任务,经指导教师审查通过并在其设计图纸、说明书或论文等教学资料上签字者,方获得答辩资格。
第十九条课程设计(论文)答辩小组由3名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由教研室或院(系)负责组织。
第二十条答辩前,答辩小组应详细审阅学生的课程设计(论文)资料。答辩中,学生须报告自己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并回答答辩教师的提问。
第二十一条答辩小组应做好记录,供评定成绩时参考。
第九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课程设计(论文)总评成绩均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
第二十三条课程设计(论文)总评成绩应由平时成绩、成果成绩和答辩(质询)成绩三部分组成。上述3项的评定成绩均应按百分制计,学生课程设计(论文)的总评成绩可按20%、60%、20%的权重取上述3项评定成绩的加权平均值,并换算为五级分制。上述3项成绩的权重可根据具体课程的特点,由开课院(系)自行制定并列入课程设计(论文)教学大纲,教师须在开课前向学生说明,但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比例不能超过30%。
第二十四条指导教师应在设计说明书(论文)正文部分的末页用红笔给出评阅意见和分数,并在末页及设计图纸上亲笔签署姓名和批阅日期。
第二十五条课程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或未取得成绩者,须随低一年级重修。但对于在第六、七学期(四年制专业)或在第八、九学期(五年制专业)开设的课程设计(论文),可由学生本人申请,院(系)审批并安排,报教务处备案后补做课程设计(论文),开课院(系)应于第八学期(四年制专业)或第十学期(五年制专业)第3周前完成补做学生该门课程设计(论文)的成绩录入与提交工作,成绩按补考成绩计。
第十章 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院(系)应建立严格的课程设计(论文)工作资料验收标准,明确归档材料的内容、排放顺序、验收项目和要求等。课程设计(论文)教学资料的存放期限按照专业规范、专业评估(认证)要求的存留期限保存。
第二十七条课程设计(论文)结束后,院(系)应及时将学生课程设计(论文)成果及相关材料归档,跨院(系)成果,由开课院(系)统一保存。归档材料至少应包括:①课程设计(论文)教学大纲;②课程设计(论文)成绩单;③设计说明书或论文;④图纸、作品;⑤答辩或质询记录等。
第二十八条设计说明书(论文)中各部分应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的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院本科课程设计(论文)管理规定》(西建大教字[2005]05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